2020-11-21 13:50点击数(0)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20FC111
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此次资产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碌曲县政府一号家属楼101室、102室2套房产,标的位于碌曲县政府一号家属楼,于2006年建成,均为钢混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序号 | 房牌号 | 建筑面积 (㎡) | 挂牌价 (元) | 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
1 | 101 | 99.50 | 214000 | 7 | 已装修 | 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
2 | 102 | 113.90 | 199400 | 6 |
二、受让资格与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报名。
2.受让方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三、转让方式:
在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转让。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20年 11月19 日— 11月27日17:00。
2.有受让意向者应于公告期内自行到标的所在地踏勘标的,并在公告期内到我所办理受让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于2020年11 月27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交易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标的,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房产过户登记等相关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误差、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承担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全部风险及责任。
5.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中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依据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标的对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向碌曲县自然资源局交纳。
6.转让标的移交前有关的水、电、暖、物业等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在成交后办理水、电、暖、物业等户名变更及其他事项时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其他详见《受让申请承诺书》《受让须知》《房产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甘南州文化旅游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楼
联系人:扎西才让 18909410065 李经理 18194103193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www.gscq.com.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20年 11 月 19 日
上一篇:中信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3137号正茂御景东方小区房产转让公告
下一篇: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50号2号楼308室房产转让项目